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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方式存在着很大不同,非全日制用工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与职工约定试用期,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给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而这就给一些企业为了节省人工成本违规操作提供了法律的“空子”,将本应与员工签订的全日制用工合同随意改为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业内人士呼吁,执法部门应该对这种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加强管理并依法给予打击,坚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是否符合非全日制用工须确保两个要件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从工作时间上看,一般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得超过24小时。而该职工每天上班8小时,这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68条内容是:“【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从薪酬计算方式看,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是以小时进行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常不超过15日。而这位企业职工反映他是每月领取一次工资,这也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72条内容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李国兴、王欣艳律师认为,这位职工可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并补发拖欠的工资等和相应的福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此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因此单位须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12333专家详解非全日制用工政策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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