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下半年,濉溪县吉某新型墙材公司、濉溪县为某新型墙材公司、濉溪县闽某新型墙材公司三家企业先后购买安装了西安某仪器公司生产的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赵某在上述企业正常生产且在线监测设备系统已投入使用后,为使监测设备系统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数据达标,多次对在线监测设备系统中的基准过量空气系数进行修改,致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超标排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中的参数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赵某修改参数的行为易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失真,造成环境污染,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赵某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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