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套取住

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成黑产,如何斩断这链条?


此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法院是否可以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批复称:“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刘闯认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因为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由个人支配,个人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刘闯说。
记者注意到,在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有的省级人民法院开始尝试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联合制定文件,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此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假官司套取公积金,扰乱秩序影响恶劣
现年30岁的张某,系湖南省龙山县人。他虽然有专科文凭,但一直没有找到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获悉了一条“发财之道”,即通过虚假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然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019年,张某开始试水这一“发财之道”。陈某在龙山县某单位上班,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近4万元的资金,但因为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陈某的住房公积金一直无法提取。听说张某能通过打“假官司”的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套取出来,陈某欣然同意与张某“合作”。
随后,陈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即陈某向张某借款4万元,月利率约定为2%。因为陈某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张某将陈某起诉至龙山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陈某表示愿意偿还到期“债务”,龙山县人民法院便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四天之后,张某立即向龙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份民事调解书。
龙山县人民法院通过查询发现,陈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39000元,法院便将这笔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划到了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中。张某收到款后,向陈某支付了12050元,并以各种理由未向陈某支付余款26950元。
初尝甜头的张某认为,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只要当事人不举报,就没有法律风险。于是,他开始频繁“接单”。
龙山县晏某也想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7万余元资金套取出来,便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协议商定:“晏某向张某借款6.8万元,月利率为2%。”
因为晏某不能按时还款,张某将晏某起诉至龙山县人民法院。龙山县人民法院经过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2020年3月31日,张某向龙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民事调解书,法院将晏某的77435元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划到了张某的银行卡中。张某按照15%的比率扣除手续费1.1万元,剩余部分没有向晏某支付。
就这样,张某以同样的手法,先后4次企图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其中一次被法院发现导致案发。今年4月15日,张某被龙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
形成黑色产业链条,收取高昂手续费用
2017年12月2日,广东省韶关市的丘某华意图违规套取其公积金账户内资金,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韶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钟某,钟某承诺帮助丘某华套取公积金账户内9.2万元,然后收取2.2万元手续费。随后丘某华与钟某签订9.2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钟某预付7万元给丘某华。
2017年12月4日,钟某以该虚假借款合同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12月26日,武江区人民法院根据钟某提交的虚假借款合同判决丘某华偿还钟某9.2万元。2018年2月12日,钟某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丘某华的住房公积金。武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两人存在假意签订借款合同虚构债务的行为,遂对钟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除了罚款之外,钟某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2020年6月16日,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钟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的张某,则是一名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业套现人”。从2015年开始,张某来到辽宁省,通过虚假诉讼帮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收取手续费的比例不一。2015年11月至12月间,张某为王某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7.25万元,从中获取1.6万元手续费。同年11月至12月间,张某为丁某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4.13万元,从中获取1.9万元手续费。
张某收取最高手续费的一次,是帮助孙某套现。2016年1月至3月间,张某帮助孙某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8.2万元,从中收取了4万元手续费,手续费达到套取资金的近50%。
经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张某44次以虚构的债务关系向辽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帮助他人套取个人公积金共计304.3万余元,张某从中获利64.3万余元。
2021年2月7日,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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