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宗礼在2008年至2020年期间,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356万余元,其中66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
200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卢宗礼利用担任资中县财政局局长、资中县兴资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356万余元,其中66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宗礼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发、项目工程款拨付、人事调动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335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中有660万元受贿款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尚未获取,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宗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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