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駕駛2週內行經速限60公里路段被警拍下3次超速逾60公里,每次噴飛8千元,合計挨罰2萬4千元,楊男荷包嚴重失血,提告控訴警方躲在暗處偷拍,取締適法性有爭議,應撤銷原處分,法官認為楊男開車速度太快了,才未注意測速取締警告標誌,駁回楊男請求,可上訴。楊男去年10月12至23日這段期間開車行經速限60公里的台17線小港段,被警方以非固定式測速照相設備拍下3次時速各為122、124及127公里,超出該路段速限逾60公里,楊男事後接連收到3張超速罰單,罰款合計2萬4千元,還要參加道安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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