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义
民法典中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是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惠民工程。安装电梯或许会给低层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低层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
法官提醒
一是部分业主不同意,加装项目受阻。遇到此类情况,首先应当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由社区或政府职能部门调解或申请有关组织调解。对于反对者,建议从改善生活环境,建立和谐邻里关系出发,提出合理诉求;而支持者们则须多换位思考,可以考虑给低楼层的适当补偿,通过合适途径巧妙化解纠纷。
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如果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对加装电梯及电梯维护这一重大事项可按此决定。否则,可以楼栋单元为单位,召集本单元全体住户会商,经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住户同意形成加装电梯及费用分担比例与数额的协议。
如果调解不成,可由同意加装电梯的多数意愿住户诉请法院判决支持,并按照楼层比例判决相关住户承担费用。对不自动履行判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安装电梯费用支出问题。既包括安装费,还有运行费用,甚至以后的维修费用以及因此可能上涨的物业费等。这是一笔不小的开销,谁家该出多少,居民们难以达成一致。
关于安装费,具体费用承担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方式决定费用分摊比例。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来判决住户分摊费用。
关于后续电梯维修费用,根据民法典第281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因此,针对电梯维修费用可以使用维修基金支付。专项维修资金是为了准备应急性地维修、更新或改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此外,小区加装电梯后,因为物业服务内容发生改变,此时应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商议,对委托服务合同进行及时修改。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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