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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最高或罚款3万元-时政-中工网

  中工网讯  记者今日获悉,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作出修改。   今后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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