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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_ 东方财富网

摘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办法》提出,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全文如下: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分享至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原标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办会同æœ�

国家网信办拟规定:掌握超100万用户个人信息运营者赴国外上市须审查

  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以下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

国家网信办: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运营者赴国外上市需申报审查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六)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因素。   第十二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第十三条: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四条: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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