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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等四类案件必须评估家庭教育 最高检全国妇联等三部门印发意见

未成年人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等四类案件必须评估家庭教育 最高检全国妇联等三部门印发意见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7月1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近日共同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力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通过分析大量个案发现,不良家庭环境、不当监护方式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受到不法侵害的深层次原因。”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说,根据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情况统计,2020年,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超过一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中,单亲家庭、隔代监护、留守儿童占比超过20%;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隐性”监护缺�

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意见》--法制网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案件办理和地区实际,认真做好涉案未成年人、失管未成年人和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于四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必须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具体情形包括:一是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二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三是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四是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 《意见》强调,对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失管失教问题,尚未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特别是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家庭

三部门联合发文 大力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时政-中工网

  为确保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各地要积极推动构建相关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主动做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监护状况评估,准确掌握家庭教育指导需求,启动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根据办案需要和具体需求,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本地区妇联、关工委。各级妇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积极承接、提供或者协助、配合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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