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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人脸识别应用_中国国情_中国网

焦点1 对于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规定》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角度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介绍,针对今年央视“3·15晚会”所曝光的线下门店在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规定》第2条明确,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长期以来,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突出,这既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的难点。对此,《规定》第2条和第4条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而不能�

强迫使用人脸识别,构成侵权

强迫使用人脸识别,构成侵权 处理人脸信息,必须征得单独同意 杨万明说,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规定》第10条明确,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针对信息处理者通过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的,《规定》第11条规定,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规定》还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根据《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

不同意 刷脸 就不能使用APP、不能进小区?最高法出台规定—— 强迫使用人脸识别,构成侵权|杨万明

分享至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原标题:不同意“刷脸”就不能使用APP、不能进小区?最高法出台规定—— 强迫使用人脸识别,构成侵权)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针对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从侵权责任�

最高法出台规定——强迫使用人脸识别,构成侵权_新闻频道_中山网

杨万明说,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规定》第10条明确,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针对信息处理者通过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的,《规定》第11条规定,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规定》还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根据《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同时,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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