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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网红店跑路让人还敢加盟吗  
  网红店跑路,代言人要承担哪些责任?明星代言如何避雷?哪些法律手段可以减少“套路加盟”?从法律上,如何区分“真网红”和“假网红”?
  代言人需退还代言费多系误读
  某明星代言的奶茶品牌涉嫌诈骗7个亿,加盟商得不到特许人原料和技术支持,难以为继,是否可以向某明星索赔?如果某明星事前知晓该品牌的欺诈行为,或者某明星参与了该品牌的经营活动,加盟商可以向某明星主张权利。
  再或者,该品牌奶茶危害人体健康,某明星代言的是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网红店找明星代言,P2P平台起初为了造势,也会找明星站台。2018年,某主持人为某网络投资平台拍摄了数段视频广告,之后该网络投资平台爆雷。然而该主持人却发声明称:未直接签过代言合同,广告合作早已结束。该主持人被一名山东投资者诉至法院,称其拍视频表示投资该平台躺着也赚钱,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已对此案立案审理。在法院立案登记制背景下,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不代表着代言人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众多自媒体将该诉讼解读为“出借人起诉为爆雷P2P代言的明星,法院支持”,实为误读。
  然而,如果任凭网红店和P2P平台圈钱跑路,代言人拿钱走人,加盟商的权益谁来保护?因此,增加代言人的注意义务,明确其主体责任的呼声在网络上越来越高。此前,因代言品牌涉嫌集资诈骗,明星退还代言费一事则已有先例。如某明星因代言,被集资诈骗案受害人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20万元。最终,法院终审判决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在平台爆雷后,该明星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还了所有代言费。
  广告服务合同与特许加盟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囿于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范围,现在只存在明星自发退还代言费用的行为,却鲜有监管机构发文将其制度化。2021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布公告,为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P2P网贷机构风险出清,自即日起,请曾经或仍在涉P2P网贷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相关产品、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广告代言人),尽快联系中心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并配合开展网贷平台清退工作。如未在2月10日前取得联系,将依法追责。通告指出,部分网贷机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聘请知名演艺人员、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利用其影响力吸引投资人购买非法金融产品。上述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做出不实宣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可惜的是,众多自媒体并没有发现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并非司法机关,亦非行政执法或监管机构,该通告仅具有倡议的性质,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该通告也无法作为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
  归根到底,明星是靠自身形象立业。因此明星在代言时,除了遵守广告法规定的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推荐、证明,还应当做好事前的品牌筛查工作,例如查询特许经营资质。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应当查询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书,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提高三种意识 应对“套路加盟”
  连锁经营风靡,餐饮业更是连锁经营的风口。“套路加盟”的特许方往往先成立一家公司,雇人排队刷流量,在网上造势,一般只有几家样板店经营火爆,进而诱导加盟商投资,最终便是我们熟知的无品牌运营投入、无后续运营辅导、甚至供货都会断货。
  奶茶品牌涉嫌诈骗与一般特许经营纠纷的区别,在于刑事诈骗行为的认定。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通俗地讲,类似签订奶茶品牌的合同不是为了经营,是为了骗取加盟商的加盟费和货款。我们常见的特许经营类合同诈骗的表现形式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圈钱跑路只是少数,多数加盟商遭遇到的还是“套路加盟”的民事纠纷。例如特许方收取加盟费之后对加盟者的经营不闻不问;特许方承诺给加盟者安排商业区开店,却找了个十分偏僻的地方,导致加盟店经营冷清,收不回本;特许方以远超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加盟者“特供”原材料和机器,造成经营成本与收益倒挂;特许方要求统一装修,以收取高额装修费用;加盟者去谈加盟,品牌方甚至找很多“托儿”排队刷流量……
  上述种种加盟套路,加盟商可以通过提高三种意识来预防风险和获得救济,即合同意识、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
  第一、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要看清。防范风险,谨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是关键,首先要查明特许经营权的状况,审查商标、知识产权等权属是否明晰,商标服务范围完整包含了所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其次要注明特许经营权转让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特许经营期限、费用收取方法、货物供应方式、质量标准、瑕疵商品的解决方式;最后要关注特许人对加盟商的培训和指导问题及终止经营资格问题,防止合同漏项或者特许人在合同中“埋坑”。
  第二、经营留痕,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在加盟过程中,每个沟通和运营环节都应当规范进行,留存证据,例如妥善保管特许经营合同、支付凭证,店铺装修进度日志和照片的制作,瑕疵货物的公证和保存,经营收益的计算和年度审计。留存好特许经营方的财务信息和财产信息,在发生纠纷后,可以第一时间进行财产保全,为后续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第三、提高维权意识,受害人不能自甘“躺平”。维权意识不仅是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后,积极搜集证据诉至法院,还包括积极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的意识。例如雇人排队刷单,是一种消费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能作为培育网红店的潜规则来使用,当投资人考察特许方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举报,而非默默效仿。不能因为“套路加盟”的特许方是网红,便在选址、装修、选料中任其摆布,发现异常,及时报警止损,防止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善用法律方法 选一家好伙伴
  虽然法律风险众多,但确实有一些较有价值的品牌值得去加盟,这也是创业的一条途径。想要加盟“网红”连锁,可以采取法律实务中尽职调查的方式将风险排除于未然。
  在投资并购法律领域,尽职调查是一项重要工作,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尽职调查指在收购过程中收购者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与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这是企业收购兼并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收购运作过程中重要的风险防范工具。调查过程中通常利用管理、财务、税务方面的专业经验与专家资源,形成独立观点,用以评价并购优劣,作为管理层决策支持。调查不仅限于审查历史的财务状况,更着重于协助并购方合理地预期未来,也发生于风险投资和企业公开上市前期工作。
  尽职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15个方面:1.管理人员的背景调查;2.市场评估;3.销售和采购订单的完成情况;4.环境评估;5.生产运作系统;6.管理信息系统(汇报体系);7.财务预测的方法及过去预测的准确性;8.销售量及财务预测的假设前提;9.财务报表、销售和采购的票据的核实;10.当前的现金、应收应付及债务状况;11.贷款的可能性;12.资产核查,库存和设备清单的核实;13.工资福利和退休基金的安排;14.租赁、销售、采购、雇佣等方面的合约;15.潜在的法律纠纷。
  法律事务尽职调查看似复杂,实际操作却很简单,即利用公开信息去核查特许方的经营状况,以规避关键风险点。
  第一、备案资质。加盟商在投资前调查核实特许人的资质以及信息披露情况,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特许人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应当向加盟商进行完整、真实的信息披露。因此在商务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可以查询特许人的备案情况以及信息情况,目前在我国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中可以查询到上述信息。
  第二、资格。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加盟连锁的企业,除了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经验,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1、特许人必须是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2、特许人是否拥有真实可查的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特有资源,加盟商可检索查询注册商标证书、专利证书的真实性;3、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加盟商对特许人的直营店要着重调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内容,是否是特许人直接投资经营,注册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价值。品牌价值和商业前景不是靠软文推广,不是靠雇人排队刷流量,而是特许经营人持有的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特有资源价值的体现。加盟商可以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者专业咨询机构,做一个初步的判断。通过其资本运作状况和实际经营状况判断特许人是否能长期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和具有服务能力。
  上述法律建议,不仅是加盟商投资法律指南,也是代言人选择代言品牌的避坑方法。相信在法律不断完善、监管能力不断加强的现实条件下,加盟商依靠自身专业的知识和法律尽职调查方法,可以选择一家靠谱的网红连锁店,并在不慎“套路加盟”后利用三种意识获得救济,明星们也能通过提高自身的注意义务,为消费者和投资人优中选优。(秦鹏博)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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