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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全程打方向燈「2分鐘被開8紅單」 法院判撤銷7張
南投朱姓縣民在兩分鐘內3.5公里內被開了8張罰單,南投地院行政法庭判決撤銷7張。(記者陳鳳麗攝)
2021/07/09 08:30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有南投縣民開車在國道3號,2分鐘共3.5公里的路程,被人用行車紀錄器影片,向國道警察檢舉8項「行駛國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開8張罰單,該民眾向南投監理站申訴仍各被裁罰3000元,合計2萬4000元,憤而提行政訴訟要求罰單全撤銷,南投地院法官認為該駕駛確有違規,惟該連續舉發時間、空間均過密,判決撤銷7張罰單。
南投朱姓縣民是在去年8月24日下午4時多,開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40公里到至43.5公里的路段,分別在40.1公里、40.3公里、40.9公里、41.3公里、 41.6公里、42公里、43.4 公里、43.5公里等8個路段,被同一部車的行車紀錄器拍到他變換車道打方向燈,沒有持續到變換車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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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擷取行車紀錄器的影片,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樹林分隊檢舉8項「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警方據此也開出8張罰單。
朱姓駕駛不服,向南投監理站申訴,監理站認違規事實明確,開立裁罰書,各裁罰3000元,8張罰單要2萬4000元。朱男於是向南投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這全部是民眾檢舉,執法人員連續舉發並多次處罰,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尤其輕率認定民眾檢舉案件逕行開罰,顯有過當,要求撤銷所有罰單。
監理單位答辯強調,朱男8項違規事實的行為,分屬不同車道,雖有先顯示方向燈,惟未持續顯示至完成變換車道,違規事實明確。
南投地院法官則認為,時間間隔2分鐘,距離僅有3公里多,連續舉發的時間、空間均過密,原處分違反連續舉發規定,因此編號第2至8號的相同違規行為,均應予撤銷。
南投朱姓縣民就是在國道3號南向40公里到至43.5公里,即新北土城路段被檢舉8次未打方向燈,遭開了8張罰單。(圖擷自交通部1968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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