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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资专用账户和人工费分账制度。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监管要求规范工资专用账户的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有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同时在建的,可开设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的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按照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要求,每月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工程结算量的15%;按照合同约定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计划工期(月)×15%。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针对不同类别工程项目人工费占比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本行业人工费拨付比例的差异化政策。
  (三)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人,开展担保业务。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
  (五)工资保证金制度。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具体金额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工资保证金提倡优先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
  (六)先行垫付和清偿制度。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七)维权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驻地办公区的主要出入口、农民工集中生活区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的权益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将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每月进行公示。
  (八)监督检查制度。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并动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制度落实的标准及操作细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落实相关制度的工程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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