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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瑞平 丁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07月25日
本报讯(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丁 雷)一老旧小区在加装电梯时遭到一楼业主的阻挠,三楼及以上共7户业主将一楼2户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阻挠居民楼加装电梯,不得组织、妨碍、破坏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加装电梯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楼业主停止对该栋楼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等行为。
2020年9月11日,合肥市绿园小区6栋一单元业主与某加装电梯工程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9月28日,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友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加装电梯公示报告”,载明:“根据《包河区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工作守则》《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及《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绿园小区6栋一单元户数及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一致同意本单元门口加装电梯,于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25日总共7天对初步设计方案图纸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反对意见,特此说明”。后业主代表向包河区住建局提交加装电梯的申请表及社区、街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备案意见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一楼业主认为,加装电梯会影响到房屋采光,而且存在安全隐患,一直阻挠电梯施工。经过多次调解无效后,住在三楼及以上业主郭某等7人将一楼业主曹某等4人诉至包河区法院,要求判令一楼业主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不得组织、妨碍、破坏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楼宇加装电梯事项,已征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意见,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对加装电梯事项亦进行了公示,案涉小区所在社区、街道均已盖章备案。因此,加装电梯工程公司依据“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对案涉楼宇加装电梯进行相应施工,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不得阻挠加装电梯施工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认为,安装电梯可能会存在影响采光、出行便利与安全等不可预见的隐患,法院认为,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不应对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予以阻挠,若被告认为加装电梯造成相关隐患存在,其可向原告另行主张权利。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一楼业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绿园小区6栋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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