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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据领域“强权”就该立法扼制
  冯海宁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下称《条例》)6日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条例》坚持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并重,对市民深恶痛绝的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收集任性、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问题说“不”,并给予重罚(7月6日《深圳特区报》)。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渗透进每个行业每个领域,我们在享受数据“红利”的同时,某些APP也利用自身在数据领域的强势地位,侵犯公众合法权益,来获取更大利益。比如“不全面授权,APP就不能用”,就是店大欺客的表现,即APP通过强制用户全面授权,来获取用户全面信息,对于这种要挟用户、侵犯用户隐私权益的行为,通过立法给予重罚,符合公众期待。
  再如大数据“杀熟”,同样是APP利用自己掌握的数据优势、技术优势,让老客户付出比新客户更高的价格,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此前,《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已有禁止和处罚条款,但未能落实且处罚力度不够。相对来说,最近公开征求意见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上述《条例》,对大数据“杀熟”的惩罚更有震慑力。
  另外,个人信息收集任性、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问题,也是APP强势、霸道的表现。按说,在市场经济和法治时代,APP与用户是平等地位、平等权利,但由于APP拥有多种优势,加之受利益驱使,在用户前面就会表现强势。而个人用户面对强势APP,要么选择放弃要么接受“强权”。这种情况下,唯有立法才能为用户撑腰,倒逼数据领域“强权”转向“平权”。
  所以,在大数据时代,为数据立法是种趋势。之前,国家层面既有相关法律涉及数据领域,也有《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于规范数据收集、利用起到积极作用。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数据安全法》,是我国数据领域的首部法律。此外,地方数据立法也在加快进行,除了深圳上述《条例》外,北京大数据条例、上海数据条例等也在紧锣密鼓立法。
  对数据领域的“强权”现象,显然就应该通过立法医治。因为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法规,相比一般制度更加权威,既对数据领域的APP起到引导、约束等作用,也对用户权益起到更好保护作用,还能明确监管责任使“守夜人”更尽责。从这个角度来说,希望各地加快数据立法,早日给APP等数据收集者使用者戴上紧箍咒防其胡作非为,也让公众有安全感。
  需要强调的是,为数据立法要重视两点:一方面,要为用户取证创造有利条件。因为平台或APP与用户之间的签约、交易等行为均在线操作,平台方具有多种优势而用户却不具备,这就为取证、维权增加了困难。比如大数据“杀熟”频频被曝光,但至今没有开出一张罚单,原因就在于取证难、认定难。希望相关立法能有效解决这两个难题,使法律真正落地。
  另一方面,“重罚”应该成为“标配”。由于不少APP获得风险投资,或者盈利能力强,财大气粗,往往不把“轻罚”放在眼里。再说,大数据“杀熟”、过度索权、任性收集个人信息等行为都会获得不菲回报,否则APP不会这么干。那么处罚条款就不能太“轻”。此外,好法规也需要“好执行”,在为数据立法的同时,也要配备真正了解数据的专业执法队伍。
编辑: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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