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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6日)宜蘭地檢署表示,本件案發後,先後傳訊司機、乘客、遊覽車後方自小客車駕駛等人,深入了解案發前後狀況,偵查期間也針對肇事遊覽車多次履勘、檢測,查扣並勘驗行車記錄資料(俗稱「數位大餅」)。
宜蘭地檢署指出,因事涉交通專業判斷,地檢署囑託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副教授陳高村進行道路交通事故鑑定;偵查的後階段,雖因疫情嚴峻造成偵辦的障礙,承辦檢察官仍以遠距訊問等方式完成各項偵查作為,不因疫情而停下腳步。
承辦檢察官綜合各項證據,確認車輛煞車、排檔及離合器系統,在案發時可正常運作,遊覽車並無任何故障情事,被告在限速40公里的事故前彎道,疏未降檔而仍以5檔高速檔持續行進,且以 45 公里以上的時速超速行駛,復不當以油壓減速器(即電子閥減速器)替代煞車使用。
檢方指出,司機在發現油壓減速器未能有效降速時,雖試圖以降檔方式進行引擎檔煞,但慌忙中操作失當,未將排檔桿打入正確檔位而置於空檔,又因換檔時踩踏離合器致油壓減速器中斷,更增升遊覽車失速危險,肇事前時速已達 54.3 公里以上,行駛至第3彎道時雖緊急煞車,仍煞避不及而撞擊山壁造成重大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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