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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行卡遭盗刷14万,银行拒赔:未购买短信通知服务 法院判了…)
银行卡明明就在身上,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这种情况银行该不该担责?近日,深圳的覃女士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这次她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件始末:
14万被转走 储户未收到通知
覃女士2013年在深圳Z银行开了一张储蓄卡,此后三年多一直将自己的薪资存入此卡。2017年3月30日,覃女士查询到卡内尚有存款150277.93元。然而,几天后的4月3日,覃女士通过柜员机查询发现卡内余额仅剩8836.5元,在拨打客服电话查询后,
得知该卡被人于境外盗刷42笔,共计141441.41元,于是覃女士立即紧急挂失并前往派出所报案。
由于覃女士未开通短信通知服务,借记卡被盗刷期间,
没有收到Z银行的任何电话或短信通知。她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偿还全部存款与利息。而Z银行则认为,覃女士没有自费购买短信通知服务进而没有及时止损,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双方交涉无果后,覃女士遂将Z银行诉至前海法院。
经审查,前海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Z银行应赔偿覃女士损失的141441.41元及利息,此外,案件受理费3139元也由Z银行负担。宣判后,Z银行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焦点一:短信通知服务
该案的焦点在于短信通知服务。首先,短信通知服务,独立于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之外,储户对于是否购买该项服务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其次,银行无权要求储户必须购买,更不能因为其没有购买有偿服务,而让储户承担不利后果。再次,银行有义务通过技术、信息手段为储户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并主动通知储户其银行卡内交易变动情况,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储户未购买其提供的有偿服务有所减免,更无权据此要求储户承担借记卡被盗刷的相关损失。
焦点二:“凭密码交易即为本人交易”
被告银行认为,如打破“凭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行为”的银行卡自助交易基本原则而简单判定银行对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容易引发持卡人恶意向银行主张赔偿的不利后果,降低社会整体资金流转和社会活动效率,且可能刺激与鼓励储户自行或与犯罪分子合谋骗取银行资金,从而严重威胁金融生态安全。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凭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行为”,并非银行卡自助交易的基本原则,该主张仅是被告作为金融机构的单方意见,无任何法律依据确定存在该原则。
其次,所谓持卡人恶意向银行主张赔偿骗取银行资金,也是被告的一种推定,每一件持卡人向银行索赔的案件均需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如果是恶意索赔,绝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最后,即使少数人存在犯罪的可能性,也不应由全体守法的银行卡使用人承担后果,不能因存在犯罪的可能性而不保护善意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相反,由银行承担相应的伪卡盗刷责任,可以促进金融行业积极进行技术升级,保障金融业银行卡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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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女子存银行百万元多年后仅剩1块钱,枣庄农商行被判赔偿百万及利息”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孙女士持两张存折到银行取钱,账目内余额显示只有1元,孙女士将枣庄农商银行告上法庭,银行提出存折系伪造,这使孙女士被警方刑事调查,警方调查后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孙女士参与伪造存折。2020年,孙女士再次状告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法院认为,孙女士的存折存款被他人取走,银行没有做到应尽的审核义务,应当支付孙女士100万元及利息。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公示,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被强制执行100万元。官网截图
而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独家获得的消息显示,这起事件实际涉及到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孙女士确实存入了一百万元,但两张存折被另一家银行的女职员田某换掉,两张存折的存款记录系事后打印并黏上,而真正存有存款的存折早已被田某支取。
7月8日,孙女士的代理律师——山东守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焕平告诉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实际上,田某原本是当地另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并曾以类似的手法套取其他储户的资金超过600万元,后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刑。
据不完全统计,包括孙女士在内,被田某用类似手法冒领储蓄资金的账户共有11个,其中孙女士拥有两个账户,故受害人数为10人。
上述信息,在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与孙女士诉讼的相关判决文书中得到印证。
同时,孙女士诉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一案一审宣判,薛城支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近日,孙女士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获立案。
另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社7月8日披露的消息,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已按法院判决,将赔偿款及利息等款项划至法院指定账户。
【1】2年前发现百万存款变1元,女子曾被刑事立案调查
孙女士是山东枣庄人,今年59岁。早在2009年7月22日,孙女士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以下简称“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处存款50万元,并拿走了存折。不到2个月后,她在又在该行处存款50万元,也拿走了存折。但到2014年下半年,孙女士持存折到银行取钱,存折显示账上有100万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两张存折上说只有一元钱的存款,在争吵之中,银行方面报警,派出所民警处警,告知孙女士法院处理。
2020年孙女士将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起诉到法院,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进行审理,在2020年12月作出判决,认定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支持了孙女士要求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支付存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利率计算标准按照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予以支持。
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到,孙女士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已在7月1日获得立案,执行标的100万元。
在目前公众所了解的上述事件经过,脉络似乎比较清晰。7月8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查阅到涉案的判决书,并独家采访了孙女士的代理律师山东守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焕平,发现孙女士取回这笔存款的过程并不容易,她本人曾一度卷入一起刑事案件并被刑拘。
刘焕平介绍,其实早在2016年,孙女士就案涉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报案,称孙女士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法院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进行侦查。2017年1月6日,孙女士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薛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直到一个名叫“田某”的女子进入民警视野,该案发生重大转向。
【2】银行职员伪造存折,冒充户主多次取款
根据孙女士与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之间诉讼判决书显示,2014年孙女士拿在手中的有两张存折,一张存折尾号为5245,另一张尾号为6260。尾号为5245的存折上有两行记录,第一条记录显示此存折在2009年7月5日开户并存入1元,第二条记录显示在当天存折内存入了50万元,但警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发现,这两条记录根本就不是同一个打印机打印的。尾号为6260的存折上有三条记录,但情况类似,第一条开户记录和第二第三20万和30万的存款记录不是同一个打印机打印的。
也就是说,两张存折开户之后的存款记录系伪造。
事后警方深入调查发现,孙女士手持的这两张存折是一个叫田某的人伪造的。孙女士原本的存折账号应该是两张尾号为3709和8742的账户。3709的账号交易明细显示,在2009年7月22日至29日,账号内被分7次取出了共计约50万现金,8742账号的交易信息显示,此账号被在2009年9月6日至13日被分8次被取出了共计约40多万元。
刘焕平律师说,孙女士当时从事外贸生意,而田某是枣庄当地另一家国有大型银行的工作人员,因此前有过业务来往两人相识,有一定的信任。
根据田某在事后接受警方讯问时交代,孙女士手持的一元存折是其冒用孙女士身份证办的,后进行了变造。在与孙女士对簿公堂期间,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在上诉理由中引述了田某的供词:“(我)按照存折上开户人的名字再开个同样的存折……开出存折后,我就把第一页撕下来,将存款记录打印下来,然后黏上……”
在供词中,田某承认其冒充孙女士从账户中取款,并签下孙女士名字。
孙女士与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诉讼判决书内文。受访者供图
而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的留档资料显示,在孙女士的钱被取时,留档的身份证信息中姓名和身份证号虽然都是孙女士的,但是证件头部面相特征与孙女士明显不符,肉眼辨认是一个男性。
【3】银行辩称当事人与冒领者串通,法院:没有证据
2020年4月9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称经查明没有证据证实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公安机关最初怀疑孙女士是否和田某之前存在串通的可能,但事后调查排除了这种嫌疑。”刘焕平律师说,孙女士在这种情况下,2020年再次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方面答辩时孙女士手持的两张存折系伪造,不认可孙女士曾在该行存款100万,孙女士“2009年存入到2014年打算支取,长达近6年时间对该资金不予管理”不符合常理等为由,认为法院应该驳回孙女士请求。
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两张存折即使是伪造的,但公安机关已经认定此行为与孙女士无关,银行方面以此来抗辩孙女士在该行存款100万事实的理由,该院不采信。
法院同时认定,公安机关的调查显示,田某曾交代曾取走孙女士名下另两个账户的资金,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该行支付孙女士存款100万元及相关利息。
判决书记载的田某供词。受访者供图
一审判决后,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提出上诉,认为孙女士和田某是相互串通。该行的上诉理由中大量引用田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的讯问笔录,田某在笔录中称,她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曾对孙女士许诺高息,还给了现金,孙女士对其将存折内的钱取走知情,还将密码告知了她。田某还称,孙女士曾表示如果田某还不了钱她就会告银行,她后来将孙女士的存款取出挪作他用。
孙女士否认将密码告知田某,刘焕平律师在法庭辩称,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系统内部混乱,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才是造成她存款被他人取走的真实原因。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田某系取得了孙女士的授权或者他们之间串通欺骗。公安机关也认定,没有证据证实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
孙女士和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的诉讼二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2021年4月4月12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5月28日,孙女士委托律师对该案申请了强制执行。
【4】银行女职员冒领超600万元,已获刑10年6个月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目前除了公布的孙女士申请强制执行案外,同日立案的还有一起涉及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70万标的的案件。据刘焕平律师介绍,该起案件也是他代理的,情节与孙女士一案类似,孙女士曾以儿媳的名义存款70万,被以相同的方式被田某冒领。
孙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100万存款及利息。受访者供图
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在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这个名叫田某的女子除了冒领孙女士的170万元外,在2008年到2009年期间,其还在枣庄当地某银行任职期间冒领了另外9位储户共计约500万元。加上孙女士存款,被田某冒领的资金超过600万。
不过与孙女士案不同的是,案发银行是枣庄当地另一家国有大型银行,田某以高息揽储为诱饵,吸引储户将钱存入该银行,并储户开户当天以这些储户的名义开出另一张或几张空存折,并通过打印相同的存款记录粘贴在存折首页,然后将这些“空存折”交到储户手中,将真正存有存款的存折拿到手中,并在之后将存款取出,一些储户也收到了田某之前承诺的利息。
这些储户最初在2014年左右将涉事银行起诉到薛城区法院,该法院曾以储户未“丧失对存折、密码的占有,也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为由,判决储户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被害人上诉到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法院对这些案件全部予以改判。
在上述判决文书中,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到:田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代表银行高息揽储,储户按照田某的要求将款项存入银行,基于对银行专业性、安全性的信任,作为普通储户,谋求高息是正常的期待,涉事银行在案件所涉存、取款过程中,未履行资金安全保障义务,有重大过失,对讼争的存款被他人支取存有因果关系。
枣庄中院对于储户要求银行支付存款及利息的诉求,法院在扣除一些储户事先收到的利息后,对储户诉求都予以了支持。
然而,上述案件裁判文书中,对于田某的状态表述均为“下落不明”,据此推测,田某在案发后或一度潜逃。
刘焕平律师告诉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田某后涉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公安机关刑拘,之后被法院被判刑10年6个月。
在孙女士与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的诉讼中,薛城支行亦在上诉理由中提到:田某因在真实的金融票证上对所记载内容进行更改,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因此本案涉及刑事犯罪,田某涉嫌遗漏犯罪未追溯。
上述细节使刘焕平律师说法得以印证。
另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社7月8日披露的消息,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已按法院判决,将赔偿款及利息等款项划至法院指定账户。省行工作组已进驻枣庄农商银行,对事件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彻查。
本文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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